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名单的通知林策发〔2012〕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我局决定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并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的通知》(林策发〔2010〕103号)。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我局确定了86个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为更好地推动示范点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信息反馈、经验交流等制度,完善推动落实示范点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各示范点单位负责示范点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要认真抓好落实,及时解决示范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示范点建设工作。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示范点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整体水平。
附件: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单位名单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1月16日来源林业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