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