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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政密集落地险资获期指“通行证”

加入日期:2012-10-24 3:17:58

  险资松绑进行时。继本周一保监会网站密集公布四项险资运用政策后,昨日下午,保监会又连续公布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在上述两项新规中,保监会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彰显了引导保险资金建立风险对冲机制的本意。

  自7月中旬以来,短短3个多月内,拟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13项细则已有10项出炉,这场保险投资新政落地之快远超市场预期。

  仅限风险对冲

  根据《办法》的定义,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金融衍生品能够依托相关投资机制以规避资金运作风险,因而在成熟市场广泛存在。在我国,现阶段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以期货为主,期货又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后者主要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指数期货。

  保监会明确要求,允许险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知晓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上述《办法》第五条规定。

  《办法》指出,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方案,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的风险,应当逐项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备拟买入资产的书面文件。

  “一方面给予险企充分的自主权,放手让他们去做,同时通过逐项报备加强事后监管,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市场化思路。”接近保监会的权威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除此之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定,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按照授权开展相关业务,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业务管理体系。

  缓解股票投资风险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仅有的少数衍生品工具,自2010年4月启动以来,股指期货已经上市交易了两年半时间,目前券商、基金、信托均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股指期货开放初即被寄予厚望的保险机构此次终“入门”,也可谓众望所归。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由于缺乏风险对冲工具,持有大量股票的保险资金不得不频繁调仓,以应对股市波动风险,在这种非正规的对冲机制下,不仅风险规避效果较差,并且交易成本较高。

  另有业内人士分析称,随着近两年A股市场持续下跌,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收益率也相应连续出现两年下滑,“股市依赖症”与保险资金在股票投资中缺乏对冲机制有直接的关系。

  “保险资金的投资期限较长、赎回压力较小,运用好股指期货这一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保险资金抵御短期市场风险。”上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说。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指出,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

  对于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择的期货公司,保监会提出了以下门槛: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

  在风险控制上,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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