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九月份发放工薪均适用新个税法规定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税务总局:九月份发放工薪均适用新个税法规定

加入日期:2011-9-8 5:02:28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表示,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新个税法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针对有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而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举例来说,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负责人称,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据介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


以上信息为分析师、合作方、加盟方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顶 尖 财 经 -- 中 华 顶 尖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Copyright© 2000 - 2010 www.58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