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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29万工薪族不需再纳税

加入日期:2011-8-31 6:57:50

  9月1日起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9月1日后,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北京市将因此有229万工薪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北京市在今年最后三个月也将因此而减少约26亿元的税收收入。

  昨天上午,北京市地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对本市纳税人群和税收收入方面所带来的变化,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工薪所得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总的减除费用标准维持4800元不变;五是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为次月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一致。

  郝硕博介绍,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惠及北京市470万纳税人,工薪阶层的纳税面将由目前的57%下降至28%,约有229万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约有201万工薪阶层将降低税收负担。据透露,自10月起的今年最后三个月,北京市将减少26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约占今年全市个税总收入的4%。而预计明年这一减税效应将更加明显。郝硕博表示,减税使得首都广大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个税法修改后带来的实惠,将对我市的消费和投资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此外,此次税法修改后,降税幅度最大的可说是全市30万个体工商户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0号)规定,9月1日起,我市将对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统一下调40%,已经确定应纳税额的个体工商户9月份应纳税额将按原核定税额的60%缴纳。

  例如,个体工商户王某2011年9月1日前,每月定额缴纳税额100元,2011年9月至12月每月应纳税款则调减为60元。

  政策解读

  9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一律按照新标准纳税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新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是指纳税人自2011年9月1日起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工资支付单位应按修改后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每月3500元)、税率(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

  而税法条文中的“实际取得”,是指职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非其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尽管税款是在2011年9月1日后申报缴纳入库,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例如,纳税人张某2011年8月5日取得工资5000元,尽管其应纳税款于2011年9月6日申报缴纳入库,但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不能享受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及新的税率。

  反过来,假如某纳税人2011年9月1日领取了8月份的工资,即使他所取得的工资收入属于其8月份劳动所得,但由于其取得的时点是在9月份,那么也将按照新的税法规定缴纳个税,其所在单位应该在10月15日前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申报纳税入库。

  年终奖金按照新标准计算个税

  同样的道理,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之后取得的年终奖金,也是适用税法修改后的税率和扣除标准。

  例如,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这样计算: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100)×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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