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推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不到位的地区应立即整改。对在8月15日前没有整改到位的地区,将暂停安排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
《通知》指出,鉴于部分地区还存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到位、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予奖励等问题,请这些地区务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立即予以整改。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先后下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表示中央财政将奖励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同时要求省级政府也给予一定的奖励。
但从各地上报的2010年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来看,仍有地方未执行这一政策。“搭便车”的现象也十分严重。两部委审查发现,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节能量计算不正确,部分项目节能量明显偏大,个别项目节能量严重失实;节能量不符合要求;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要求;改造内容不属于支持范围,部分项目如煤炭储运扬尘覆盖技术、搬迁改造、瓦斯发电、太阳能热利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