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王胜先 胡俊超 刘琳)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积极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成品油市场化改革。展望“十二五”,市场化成为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电价改革将从输、配、售等环节取得突破,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望实施。资源税改革从价征收将择机在全国铺开,税目有望扩大。
市场化成为“十二五”时期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
根据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由于目前成品油价格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机制不灵活、市场贴近性差等缺点,而且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接轨,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可控接轨,实施政府上限零售价的管制方式,尚没有形成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上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此,早在2010年10月份,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表示,发展改革委拟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更好地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全国政协常委、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出席2011年全国“两会”时表示,能源价格是牵动经济全局乃至老百姓福祉的重大问题,目前的能源定价机制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要根据宏观经济选择适当时机进行理顺和逐步完善。
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成品油市场化改革。
“推进市场化改革”是成品油价格改革中的新提法,分析人士预计,市场化将成为“十二五”时期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
从目前市场的预期来看,2010年第二季度可能推出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调价周期会缩短;定价操作方式有所改变,“自动调价”应是改革方向,成品油零售价将由国家发改委根据既定的规则决定,不在层层上报国务院批准。种种迹象表明,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向市场化靠近,正沿着“市场化改革”道路前进。
输配电价改革有望取得突破 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将推行
“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中还提出,将积极推进电价改革,推行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和竞价上网试点,完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积极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目前,我国电力的生产是充分竞争的体制,输配电是自然垄断的市场。我国除少数跨区域线路制定了独立的输电价格外,尚未制定独立的输配电价格。世界上实行独立的输配电价的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竞争性电力市场,且销售电价与发电市场价格联动。
输配电价是电力产业价格链的中间环节,输配电价合理与否,不仅关系着电网的高效和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电力工业的协调发展。
有关专家指出,结合我国现阶段厂网分开、输配售业务尚未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现状,完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除了为推动大用户直接购电市场交易的开展提供基础的价格信号,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提高电力价格各项成本构成的透明度,并推动跨省区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形成完善的输配电价格体系,成为我国现阶段电价改革的一项首要任务。
从当前的情况分析,输配电价改革在“十二五”期间可以通过两种路径实现突破:一是配售环节价格分开,输配环节暂不分开,即形成统一捆绑在一起的输配电价和终端到户的销售电价。二是输配环节价格分开,配售环节暂先不分,即形成独立的输电价格和终端到户的销售电价。输电价格按照省份分摊给配电地区,各配电地区结合配电服务的成本回收需求,形成各配电地区的终端到户的销售电价。前一种价格体系与我国现行输、配电资产没有细化拆分的管理现状较吻合,较容易实现,但形成的价格体系单一。后一种价格体系能与我国当前一些省份销售电价分价区的价格体系良好衔接。
2010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就拟订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从社会舆论来看,主要争论点集中在档次划分,以及各档的提价幅度。对推行阶梯电价的共识已经形成,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有望在“十二五”期间稳步推进。
资源税从价计征择机在全国铺开 资源税征税范围有望扩大
“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中提出“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谢旭人3月7日表示,今年将进一步推进资源税的改革,在去年已经在新疆和西部地区进行油气产品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分析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择时在全国进行推广。
资源税改革的时机选择很重要。如我国早在2007年就酝酿推行资源税改革,但当时迫于通胀压力未能实行。接着不期而至的金融危机,使得资源税再次搁浅。虽然,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及相关政府官员都提及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但在国内通胀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改革时机的选择将愈发重要,推进的节奏将更加谨慎。
由于资源税是完全由地方政府享有的税种,该税种有利于资源富集地区的发展。在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税改革的积极性颇高,但仍面临一些阻力。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主要是一些利益主体还不能接受。
此外,当前,资源税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仍有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十二五”期间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深入,资源税税目有可能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