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3月18日发布通知称,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可由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中,由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仍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通知强调,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国家发改委3月18日发布通知称,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可由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中,由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仍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通知强调,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