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有利于鼓励大股东增持行为。
与此同时,《决定》在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完善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方面做出制度安排。首先是明确了30%以上股东股份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其次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定义,在修订中,将“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修改为“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上述负责人表示,《决定》的制定体现了尽快实施与分布实施协调统一的原则。对目前讨论比较充分、意见相对统一的四类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先实施取消。对其他可合并、可取消和可简化行政许可的研究和《收购办法》内容的修订事宜,目前已经启动《收购办法》的全面修订工作,相关问题已在研究中,将在《收购办法》的修订过程中进一步研究解决。(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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