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规定
通过竞争性选拔或民主推荐产生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为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干部选用工作制度,日前,国土资源部党组审定并出台《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提名、考察对象、考察程序、讨论决定与任免以及交流回避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办法》提出,要通过竞争性选拔或民主推荐产生拟任职务考察对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以及交流和回避制度等。
《办法》指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公布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公布职数、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选拔任用考察相结合。
对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提名,《办法》规定,正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通过干部群众民主推荐的形式进行提名,也可以通过自我推荐参加竞争性选拔的形式进行提名;副司局级和正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通过自我推荐参加竞争性选拔的形式进行提名,也可以通过干部群众民主推荐的形式进行提名。个别特殊需要的正、副局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可以通过部党组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提名。领导干部个人向部党组推荐司局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对领导干部考察对象的确定,《办法》提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除竞争性选拔外,无论经过何种形式提名,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方式一般应当同时采用。竞争性选拔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和其他竞争性选拔形式,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竞争者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情况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考试结果等应一同量化计入综合成绩。考察对象确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
《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考察对象的考察应进行综合评价。对司局级领导干部差额考察对象的综合评价在民主测评、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基础上进行;对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综合评价则在实绩分析和个别谈话基础上进行。此外,考察对象在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应急及重要任务的完成情况也应作为重要依据。在对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充分酝酿后,司局级领导干部由部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处级领导干部由人事司司长办公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办法》对领导干部的交流和回避制度也予以了规定,提出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三年的,可以交流;任职满五年的,需要交流;任职满八年的,必须交流”。干部交流应当在部机关、各督察局、部直属单位内部及其之间有计划地进行。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还规定,出现用人失察失误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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