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应该把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引入创业板_股票_证券_财经

李曙光:应该把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引入创业板

加入日期:2010-9-9 15:15:53

  编者按:创业板自去年十月推出以来所产生的严重“三高”超募与“体制性造富”现象引发的公平和效率缺失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质疑。近日,刘纪鹏等三位教授通过博客发表文章,直指创业板现行制度下的体制弊端。特邀刘纪鹏、曹凤岐、李曙光做客访谈间,就创业板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李曙光教授在访谈中提出目前对于创业板的法律规范还存在严重的缺失,对于创业板应当制定更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使得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能出现之前就加以管制。以下是发言原文:

  主持人: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是公司内部章程吗?

  李曙光:是一个部门规章法,部门规章法院不能够作为引用依据的。因此现在涉及到这么多富人,涉及到这么多投资者的利益,涉及到这么大一个市场,而且要把它做得很大,将来可持续发展,可是对于这个问题的预防性,风险的预防性基本上没有,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从创业板制度设计上来看,它应该比一般那些东西在法律制度上更严一点,更多一点。当然我说这个更严更多,不是针对创业板上市发行,不是针对我们创业的行为,而是对基于创业当中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行为,对于欺诈的行为,如果出现的话,我怎么治它,恰恰在这个管理上我们是比较弱的,们法律依据是不足的。这是我想的第一点法律上的设计。

  第二点法律上的设计,我一直说倒逼的机制,市场上出现了对于投资者利益损害的行为,要有一个诉讼的制度,我们应该把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引入到创业板当中来,如果有投资者在这个当中受损,哪怕潜在的受损,他现在受损还没有出现。比如一个月出现大逃亡,出现解禁现象,这个时候受损者可能就出现了,但是也有可能潜在受损。比如说高管辞职,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公司法,公司法要求高管是勤勉尽职,要忠诚,对你企业要有忠诚义务,要有信赖义务。但是很奇怪,在美国无数的这样的诉讼,美国有大量的股东诉讼,派生诉讼,但是在中国很少。如果说真的发现高管集体辞职,对于我这家创业板企业的公司的利益严重损害的话,我马上告你,告你依据都很清楚。一下子弄成一千万,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你这个有严重的利益冲突,等于不负责任。

  主持人:创业板管理办法法院不以这个为依据吗。

  李曙光:我们是从司法角度讲,我们现在司法缺失是非常严重的。如果像美国纳斯达克,像他们创投这样一种诉讼的话,它非常厉害的是多了一个司法体系,高水平法官,弃而不舍的股东。在这里面想浑水摸鱼,只要利益不承担责任的。我是觉得创业板应该致富,这一点我认为创业板应该出现一些造富,应该造更多的亿万富翁,我认为是好事。问题是一旦造的过程中有问题,大家这个过程中哪怕出现一定点欺诈要赔得倾家荡产,那威慑力就出来了。我们爱尔眼科,证监会整改报告,这些东西太毛毛雨,我认为现在用一点简单的整改报告太对不起股民了。只要监管部门认真负责,我认为三高超募现象不会出现,或者很少出现。

(责任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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