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1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但补贴资金不会直接发给个人。《通知》指出,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按其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租赁企业。试点期内,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贴标准。
与此前针对新能源公务用车的试行补贴政策略有不同的是,本次对于新能源汽车的界定范围有所调整,把油电混合乘用车列为节能型汽车,而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相应补贴,燃料电池汽车尽管也属于新能源汽车范畴,但由于技术尚未达到实质应用要求,本次补贴政策并未提及。
同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规定,将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兑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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