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国土资源部以明传电报形式,下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健全发现机制、完善制止和查处机制、强化报告机制、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健全发现机制。抓紧制定或完善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开发巡查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发挥12336举报电话四级联网和“批、供、用、补、查”监管平台信息共享优势;积极探索推广遥感监测、无人机、电子监控等科技手段;认真落实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矿产督察员、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等制度,招募青年志愿者;全面推行建设用地“挂牌”施工。
通知强调,完善制止和查处机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要配合做好与银监会、证监会对土地抵押和上市、融资房地产企业用地的监管工作。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要制度化。加强执法监察数据备案工作。
通知要求,强化报告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巡查人员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及时报本级政府,函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督促制止和查处,仍无效的要报国土资源部,其中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促地方政府整改;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行为,在依法组织查处时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对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和不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对已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可不承担责任。地方政府接到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地方政府应负相关责任;未提出明确意见,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