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广西部分地区米粉串通涨价答记者问_股票_证券_财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广西部分地区米粉串通涨价答记者问

加入日期:2010-3-30 17:30:30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就广西部分地区米粉串通涨价答记者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广西部分地区米粉串通涨价案件的基本情况。

  答:2010年1月,广西南宁、柳州两市部分米粉生产厂家先后集体提高米粉出厂价格,每500克米粉提价0.2元左右。受此影响,部分米粉摊点提高零售价格,提价幅度在每碗0.5元左右。经过两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已经认定此次串通涨价主要由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负责人阙之和等人组织,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行为。

  2009年11月1日,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负责人阙之和召集南宁市17家米粉厂举行会议,提出通过承包、联营、入股及分红等方式,整合南宁市米粉生产行业的方案和米粉涨价的设想。经过协商,最终有9家米粉生产企业与阙之和签订承包合同;有1家签订联营协议。2009年12月16日,包括鲜一阁在内的南宁市16家米粉厂再次召开会议,商讨涨价事宜并达成共识。涨价前夕,18家米粉厂还采用打电话的形式进行联系与沟通,交换联合涨价的意见。2010年1月1日起,上述18家米粉厂联合涨价;其余生产厂家跟风涨价。

  南宁市米粉涨价后,柳州市部分米粉生产厂家负责人主动与阙之和联系,商讨米粉涨价问题。2010年1月上、中旬,柳州市15家米粉厂负责人先后3次召开会议,商讨与阙之和合作经营和统一涨价问题。同时,阙之和与柳州兄弟等米粉厂负责人通过利诱、胁迫等手段,向柳州市各米粉生产厂家施加压力。最终协商决定自1月21日起,各米粉生产厂家统一提高出厂价格,并与阙之和签订了合作利润分成协议。

  案情查清后,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依法对涉案米粉生产厂共33家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对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和柳州市兄弟、永财两家米粉生产厂共3家涨价组织者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参与串通涨价的米粉厂共18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3—8万元罚款;对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提供重大线索并主动改正错误的米粉厂共12家给予警告,免于经济处罚。此外,对少数跟风涨价的米粉生产厂下发了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二、政府为应对米粉涨价采取了哪些措施?目前两市米粉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如何?

  答:米粉作为广西居民日常的早餐主食,属于基本生活必需品。南宁市米粉日消费量达40万市斤左右,柳州市日消费约30万市斤。米粉价格波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对其他产品价格也有较大影响。提价时间又处于春节前这一敏感时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南宁、柳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防止米粉价格不正常上涨。南宁、柳州两市多次召开提醒告诫会,要求米粉生产厂家和零售店加强价格自律,合理定价,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在初步确定米粉集体涨价涉嫌价格串通后,两市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有关经营者立即改正错误,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切实保障市场供应。为防止米粉生产厂家停产,影响市场供应和群众生活,两市分别召开米粉市场供应协调会,提醒生产厂家保持正常生产供应,同时制定了稳定价格、保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三是及时向社会说明案件情况。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通报,宣传有关价格政策,安定市场,安定人心。

  通过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目前两市米粉出厂价格已经回调至涨价前水平;市场供应充足,没有出现停产或少产的现象,秩序井然,市场稳定,人心安定。米粉涨价向其他地方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三、听说柳州市曾发出“禁涨令”,要求米粉出厂和零售价格一律回到涨价前水平。这一价格干预行为是否合法?

  答:柳州市政府的做法并不是价格干预,而是责令经营者改正错误,停止违法行为。针对部分米粉生产厂家集体涨价,柳州市政府在掌握初步证据,证明米粉涨价存在价格串通和人为操纵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措施,责令相关经营者改正错误,停止违法行为,将米粉市场价格回调至涨价前水平,是依据我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政策措施。

  柳州市政府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是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将来危害后果的发生。从实际效果来看,也达到了较快稳定米粉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春节的政策目的。

  四、米粉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政府为什么还要对其进行管制?这是否影响了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答:放开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政府不会干预。如果各米粉生产厂家在没有相互沟通的情况下,各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价格的涨落,政府不会干预。

  经营者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串通定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阻碍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查处。政府不会干预放开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水平,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责无旁贷。

  此次两市米粉集体涨价,属于经营者之间串通定价,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南宁、柳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对案件进行查处,并不是管制或者干预米粉价格,而是规范相关米粉生产厂家的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经营者价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清明、五一等节假日马上到了,政府对节假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我国《价格法》和《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价格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串通涨价、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并且应当执行政府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包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明码标价等。《反垄断法》也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根据《价格法》和《反垄断法》,我们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规规章,包括《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节假日期间存在居民集中消费等特点,既是市场价格容易波动的时期,也是价格矛盾和纠纷容易发生的时期。加强节假日价格监管已经成为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制度,各地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一是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重点监测粮油、肉禽蛋菜奶、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节日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密切关注可能引发市场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二是着力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重点对商贸、交通运输、旅游、餐饮等行业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三是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安排专人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确保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价格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四是加强市场巡查,重点整治交通运输、公园景点、停车收费、旅游服务等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肃查处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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