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细则:证券充抵保证金须打折计算_股票_证券_财经

融资融券细则:证券充抵保证金须打折计算

加入日期:2010-2-4 11:21:37

  深交所解读《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证券充抵保证金须打折计算

  钟国斌

  【本报讯】深交所昨日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调整、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等进行了解读。

  深交所表示,试点初期,交易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深交所称,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延长融资融券关系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深交所指出,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事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以证券充抵。交易所认可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可以充抵保证金。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折算。成份股折算率不超过70%,非成份股折算率不超过65%;交易所交易型指数基金折算率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不超过95%;基金和债券折算率不超过80%。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权证为0%。(钟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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