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证券法》应对国际板立法授权_顶尖财经网

徐明:《证券法》应对国际板立法授权

加入日期:2010-12-6 7:14:54

  上证所副总徐明建议:

  早报记者 忻尚伦

  《证券法》修改在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昨日发布新闻稿,该所副总经理徐明建议,拓展《证券法》中证券的种类和范围,并对境外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即俗称的“国际板”)作出原则规定或立法授权。

  徐明是12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做出以上表述的。徐明称,《证券法》颁布至今已经12年,但多年来《证券法》仅做了一次较大的修改,修订至今也已有5年,作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法律,《证券法》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做出修订和完善。

  对于《证券法》的修改方向,徐明建议,首先可以修订和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区别不同的发行人、发行品种与发行方式,可采取不同的发行审核机制,将实质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分别规定在证券法中,并为注册式发行方式预留空间。“例如对私募发行、有担保债券发行等等。”

  其次,完善私募发行制度,对私募发行进行界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私募发行证券转售限制。

  此外,徐明还建议,应区分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进一步落实上市审核权;建立转板市场,为不同市场间的转板机制预留空间;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确定差异化“退市”标准。

  所谓差异化“退市”标准,即根据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将连续盈利的唯一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并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股票长期停滞交易和微量交易的情况等作为参考条件。

  徐明还对债券管理制度和市场创新的法律制度分别给出修订建议。在市场创新制度中,徐明说,要对境外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做出原则规定或立法授权。

  在处理分业和综合经营关系上,徐明建议应为证券经营机构综合经营给予必要的考虑,同时从证券市场的角度切实加强对综合经营监管,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综合化、差异化发展提供环境。而对于证券法现有规定大部分是针对纸面设计,徐明提出要结合目前证券无纸化的特点,对相关证券法律关系出基本界定。

  此外,徐明还表示,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而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要做到程序的公正、周密和严谨性。
(责任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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