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热议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_顶尖财经网

各界热议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加入日期:2010-12-27 5:31:56

  本报记者 侯捷宁

  编者按:12月24日,“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实施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士针对近日出台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进行了解读和探讨,本报摘取其中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

  加快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规则体系建设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24日在“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实施座谈会”表示,加快推进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体系建设。下一步,证监会要会同司法部加快推进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境外融资、证券公司业务、期货公司业务等各项“执业细则”的制定工作,力争明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善的执业规则体系。

  “律师执业规则体系的构建为证券律师执业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制度保证。” 黄炜认为,随着下一步各项细则的陆续出台,律师执业规则体系必将为全面提升证券法律业务的整体水平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因此,黄炜要求,扎扎实实地把律师执业规则的各项规范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一是要认真抓好两个规则的学习和宣传。

  二是要确保在执业活动中执行好规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按照规则要求,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和核查验证的义务,要对照两个规则的要求,修改、完善本所执业规程,落实各项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控、内核把关,提高法律意见书质量,完善工作底稿,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执业,努力把执业质量和水平提高到新的层次。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工作。执业规则不仅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标准,也为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依据。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执行规则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律师执业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坚决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是要加快推进业务规则体系建设。下一步,证监会要会同司法部加快推进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境外融资、证券公司业务、期货公司业务等各项“执业细则”的制定工作,力争明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善的执业规则体系。

  五是要进一步健全律师监管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自律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机制,特别是要健全监管机关内部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协作机制,制定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监管工作规程,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和执法程序,努力提高监管协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六是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与指导。要结合业务规则制定情况和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等情况,及时组织证券从业律师开展业务培训,及时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供服务与指导。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执业质量正面激励机制,努力为执业活动规范、执业水平较高、市场评价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创造更为良好的发展环境。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牛文忠:

  为证券法律业务规范和拓展创造条件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牛文忠在24日召开的“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实施座谈会”上表示,两个规则明确和细化了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则,规范了执业质量的内控要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将密切与证监会的沟通联系,为证券法律业务的规范和拓展创造条件,共同做好监管和指导工作。

  牛文忠表示,证券会和司法部高度重视规则的制定,2007年以来,两家一起着手起草规则和细则,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对规则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论证。牛文忠说,“两个规则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资本市场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引导、推动和保障,离不开律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证券业务已经成为律师行业主要业务之一,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拓展了更多领域和空间。”

  牛文忠表示,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部分,证券法律服务业伴随证券市场繁荣,有非常好的前景,证监会对律师在资本市场发挥作用非常重视,在上证法治论坛上,尚主席提出,要更加重视运用法治手段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规则的出台体现上述精神,规则明确细化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则,规范了执业质量的内控要求,在查证面谈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手续,强化了法律责任。

  牛文忠指出,为配合两个规则的出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行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为律师服务资本市场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引导和推动律师为资本市场提供服务,律师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寻找更多空间领域;要切实按照两个规则,依法诚信尽职来执业,按照规则确定标准,提高队伍执业素质,提高敬业精神;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将密切与证监会和协会的沟通,为证券法律业务规范和拓展创造条件,共同做好监管和指导工作。

  证监会基金部副巡视员汤晓东:

  抓好三项工作促进基金法律业务规范发展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巡视员汤晓东24日表示,为了促进基金法律业务的规范发展,实现有效监管,下一步证监会基金部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汤晓东表示,在基金法律业务中也存在执业标准不明确,部分法律意见书缺乏论证分析、流于形式,个别律师执业未能勤勉尽责、法律意见存在疏漏等问题。

  他说,为了落实《证券法》关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勤勉尽责的规定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依法制定业务规则的要求,有必要制定《基金细则》,进一步细化《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明确律师勤勉尽责的标准,为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提供业务规范和指导,为查处律师未勤勉尽责案件提供认定依据。

  汤晓东强调,为了促进基金法律业务的规范发展,实现有效监管,下一步证监会基金部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金细则》贯彻培训工作,明确加强学习、提高执业水平和严格监管的要求,做到应知应会。

  二是广大从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熟悉与基金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业务知识,严格贯彻执业要求,建立健全执业制度,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审慎核查验证,保障执业质量,做到有法必依。

  三是证监会基金不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对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活动加强监管和指导,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同时对未勤勉尽责、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做到违法必究。

  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陆文山:

  提升IPO和再融资审核效率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陆文山24日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再融资制度的优化,尤其是今后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律师都必须担当相应作用,而且应该进一步发挥作用。他同时透露,下一步,要改变过去将IPO、再融资、公司债的相关法律业务雷同的状况,突出其法律业务品种的不同,突出其专业特点,使其在风控把握和重点把关方面更具针对性。由此,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提升IPO、再融资等的效率。

  陆文山指出,《执业规则》的颁布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主要体现四个方面:一是能够力求促进证券业务法律报告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二是促进各中介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配合中也相互制约,具有制约性和平衡性,而不仅仅是原来的从属关系,三是体现了律师事务所权责利益的统一性和匹配性,四是明确了律师事务所违规失职的可追究性。

  陆文山指出,证监会在优化新股发行审核的程序,提高新股发行的效率等方面,都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是分不开的。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律师事务所必须担当相应的作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核心就是各方归位尽责,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律师事务所在创新、风控、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如何起到把关做作用。我们对此也寄予厚望。”他说。

  除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外,陆文山进一步指出,再融资制度的优化,尤其是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律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发挥作用。他说,再融资在前端的合规性的核查,特别是公司债券的大力发展,要求律师介入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因此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股票发行没有太多变化,公司债则是千差万别。哪怕是一个公司发不同期限的债券都是完全不一样的:可以担保可以无担保,可以所谓的有条款也可以无条款,今年可以是3A的明年则可能是2A+的等,千差万别。担保无担保、是否可赎回、托管如何、债权人权益如何保护等等问题,不仅仅是纯业务制度,更是一个法律的架构。在这一过程中,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在法律方面的业务要有所区分。”陆文山说。

  证券业协会副秘书长钟蓉萨:

  做好各类新业务法律法规培训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秘书长钟蓉萨表示,两个规则规定细致,将提升证券律师行业的专业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将配合证监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做好各类新业务的法律法规培训。

  钟蓉萨说,两个规则规定非常细致,包括业务管理流程,将提升证券律师行业的专业水平。相信通过这个流程的实施,证券律师行业将更加专业,也希望大家对证券各类业务有更多理解,有更多的专业服务,对业务有更加深入的感知。欢迎广大律师参与各类业务规则的制订,共同提升律师等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对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来讲,我们每年有很多各类业务交流活动,我们非常愿意希望各律师参与这种交流,非常愿意组织此类交流活动。证券业协会将配合证监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做好各类新业务的法律法规培训。”钟蓉萨说。

  证监会创业板部副主任李量:

  大国资本市场呼唤大国律师专业服务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副主任李量在24日表示,证监会联合司法部发布的律师证券法律事务执业规则2011年开始实施,这将推动培养更加规范、更加专业、更有信用的中国律师,无疑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李量说,“如何提升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这是摆在律师行业的一项重大使命。”

  对此,他认为,首先,大国律师要具备大国律师的品质和气度,必须专业化和职业化。这有利于形成一批有品牌的律师事务所、形成一批有口碑的资本业务大律师。这是中国走向专业化法制化的战略任务。

  第二,强化和形成律师服务对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和法律风险控制的基础保障力量。从发行审核角度看,无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水平,还是诚信规范的内在质量,日益取决于律师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专业贡献。律师的法律服务不仅仅是简单的形式核验和标准的意见表达,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形成、公司治理的结构配置,公司的业务、技术、财务结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合规性水准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程度,律师应当通过提升专业水平,增强合理质疑的能力,善于发现结构性的问题和风险,将合规性的核验融入对公司服务的具体内容之中。

  第三,保障资本律师服务恪守勤勉诚信的底线。对于失去本份道德要求和基本注意义务的律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处罚和谴责。

  第四,全行业建立一种保障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准提升的培训学习体系。资本专业律师应当跟进资本市场日新月异的创新和发展,除自身建设外,全行业应当构建专业的培训、专业的检查、专业的指导体系。对于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应当建立政策制定、法规执行和律师系统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机制。

  最后,李量表示,证券市场推动的治理理念渗透、透明度提升和法制规则导向,正日益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推进器。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将以实施律师证券法律事务执业规则为契机,不断完善配套的融资业务规则,引导形成中国资本市场的融资法律规范,推动形成一种谨慎、专业、信用度高、创新进取。

  金杜律师事务所:

  进一步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整体质量

  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靳庆军24日表示,两规则颁布后,金杜律师事务所立即组织进行了内部讨论与学习,并将尽快在全所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确保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全体律师全面深入地领会和掌握两项规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首先,组织全所证券律师,尤其是合伙人律师认真学习、深刻体会,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加以落实。并指定专门的部门,并由负责合伙人牵头,就内控管理如何实现两规则要求提出工作方案。

  其次,结合两规则,对本所内部证券业务工作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重新梳理完善。完善内部证券业务工作制度,尤其是进一步明确证券律师的职责权限,将权力与责任落实到各负责合伙人层面;完善和实施有利于不断提升证券法律服务质量的机制,严格执行内部证券业务工作制度。

  第三,对证券法律业务执业风险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有效管理。加大执业风险的管理,要通过制度、流程、制约机制全面管控,尤其要通过继续坚决执行资深合伙人内部审核制度来进行风险控制和疑难问题解决的管理。

  “在以后的工作中,本所将严格按照各项监管要求,努力提升证券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和进一步法制化贡献一份力量。”靳庆军表示。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证券律师应做好证券市场秩序“守门人”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钱大治24日表示,两项新规其实并不满足于规范证券律师服务市场的内容,而更要求证券律师担任证券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角色,要求证券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证券市场相关主体的各项行为把好“第一道关”,做好“守门人”。这其实也是由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他指出,两项新规无疑充分借鉴前述监管模式的经验,弥补了取消审批项目与加强规范管理之间的空白区域。两项新规明确设定了业务规程,将是否按照规程执业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标准。两项新规配合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证券监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自律行业协会共同对证券律师进行监管与督导的机制。

  不难看出,两项新规不是重回“严进宽出,抬高门槛”的资格认证老路,也不是为实现“减少行业壁垒、削减行业准入”的市场化发展目的而对证券从业律师放任不管,而是创设了全新的监管概念与模式。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两规则流程清晰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两个规则的颁布并即将的实施,解决了我们多年来的困惑,也解决了我们多年来的担忧。”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项振华24日表示。

  他认为,《执业规则》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所设定的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执业质量控制等基本制度进行细化,流程清晰,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就查验规则看,从查验方式和查验事项两个角度既明确了“书面留痕”、“审查原件”基本规则,又针对实践中多样性明确了“存疑追加查证程序”规则,显示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查验程序上,规定了编制查验计划、计划的落实和工作结束后的评估、总结三步骤,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

  此外,为保证两规则在我所和所有从业人员中不折不扣的执行,项振华透露,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已组织了十余名资深合伙人进行了单位制度的完善:一是对单位书面制度做一次全面清理和修订工作,并制作全所统一的标准文本和格式,成熟后立即予以公布,在证券业务制度上完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过程的合法性;二是在合伙人的业务指导和一对一的负责下,要求每位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熟悉两规则和单位相关制度的内容,并在实践严格践行、熟练运用:三是每个未完成的证券项目,立即按照两规则和单位相关制度全面检查查验规则的实施状况、法律意见书和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等。

  上海通力所律师事务所:

  证券律师执业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上海通力所律师事务所有关合伙人表示,《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是对证券法律业务执业的规范、工作方法和程序以及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领域律师执业规范的进一步细化。

  该合伙人表示,一个以《证券法》、《律师法》为基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为核心、《证券规则》为基本业务规则、包括各个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具体业务细则在内、体系严密、内容完备、规则务实的证券法律业务律师执业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该合伙人表示,依据两个新规则, 通力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了改进。

  首先,在尽职调查方面, 进一步强调在独立、客观、公正、审慎性和重要性的原则下进行查验工作, 不能简单依赖客户所提供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以自身专业知识和判断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充分运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进行查验。

  其次,在法律意见书方面, 采用《执业规则》所规定的声明事项必备条款, 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结构、内容进行了调整, 并要求对结论意见的论证和分析必须要充分。

  第三,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方面, 对于基金公司新设、转股、设立分支机构、基金募集等各项行政许可项目以及日常所涉及需要进行查验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各非行政许可项目,结合《执业规则》和《基金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或修改现有内部流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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