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要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须审查原件_顶尖财经网

证监会要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须审查原件

加入日期:2010-12-23 18:43:25

  【财新网】(记者 安旸)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今后律师在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时,要书面留痕并审查原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要查验其主要股东等的主体资格。

  日前,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下称《执业规则》)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下称《基金细则》)。根据公告,这两项规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执业规则》对主要查验方式和查验事项做出了具体操作性规范。一是书面留痕。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查验的,都应当作好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二是审查原件。对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存款等的查验,都应当取得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三是存疑追加查证程序。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

  《基金细则》则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了规定。跟据《基金细则》,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将主要查验拟设立公司主要股东、其他股东及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章程草案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适格性及内部监控制度的健全程度等。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修改章程事项,《基金细则》要求主要查验对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的合法性;对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主要根据新增股东是主要股东、其他股东还是外资股东,主要查验资格条件、出资和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是否符合《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将查验其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等相关事项;对基金销售业务申请材料将查验业务资格、遵守法规情况、人员情况等。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将推进执业规则体系建设,制定出台发行融资、并购重组、机构业务、期货业务以及境外融资等业务的规则。

  作者:安旸
(责任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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