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晚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今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制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文本时,可以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根据《必备条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含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等14项具体内容。同时,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做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报讯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晚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今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制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文本时,可以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根据《必备条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含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等14项具体内容。同时,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做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