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切实改进专项报告制度,明确和落实责任,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人员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人员,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巡查结果,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并实时上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违法案件查处数据录入案件查处信息系统并实时上报,定期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违法行为的总体情况,分析、研判违法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意见》对专项报告的情形、对象、时限、内容及接到专项报告后的处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形式举报和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必须以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为前提。二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情形出现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应当自发现之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三是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随时进行跟踪、了解。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专项报告,其中,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同时报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挂牌督办、直接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等方式进行查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土地违法行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督察措施。
《意见》强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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