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内地与港澳构建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服务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已经2010年9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此次规章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王守智:部门规章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能够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适时的调整。这次规章修改就旨在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需求,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经贸协议时所作的承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 包括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2004年至今,内地与香港、澳门陆续签订了七个补充协议,进一步扩大贸易开放领域,细化开放措施。201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以下简称CEPA补充协议七),承诺允许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落实CEPA补充协议七,修改35号令,既体现了我部对中央决策的落实,也解决了港澳关心的大事。为保障CEPA补充协议七自2011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我部采取发布修改决定的形式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进行修改,即由部务会议审议通过48号令,然后根据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35号令。
记者: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王守智:从形式上来看这次修改幅度并不大,只增加了一个条款,即35号令第二十三条“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余条款没有变动。但就内容来说,它赋予港澳永久性居民土地估价师考试资格,扩大了参加土地估价师考试的主体,赋予了港澳永久性居民内地从事土地估价师职业的权利,从这个方面来看,变动还是比较大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35号令的修改,有助于搭建双方交流经验的平台,促进内地和港澳地区构建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
记者:修改过程中遇到哪些难题? 王守智:CEPA补充协议七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党中央港澳政策的落实和港澳同胞的切身利益,部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今年6月末,我部接到商务部给来函后,随即由法规司牵头征求了部利用司、港澳台办(科技合作司)的意见,并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部分土地评估机构对修改35号令的意见,之后我司会同利用司、部港澳台办专门走访了商务部台港澳司,就修改事宜进行了沟通磋商,将双方协商一致的修改方案请示部领导,经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发布。
作为列入CEPA补充协议七中唯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此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向港澳开放力度较大,不但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这也是以往开放的常规做法),还包括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规定的其他永久性居民,涉及面广、修改内容繁杂。概括来说,此次修改有三个难点:
一是如何表述参考人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除了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部分外籍人士或台湾居民,难以准确表述报考人员范围。
二是报考的限制性条件如何统一。35号令中的一些条款不完全适用于港澳地区现行规定或有待衔接,如有关犯罪记录条款。由于港澳地区具有独立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其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与内地相比有较大的区别,“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的种类与标准不尽相同,而土地估价师考试将二者的记录作为报名的限制性条件,是港澳地区永久性居民获得报考资格的第一道门槛,事关重大,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有关机构和人士就这一内容如何衔接还需探讨。
三是如何落实考点及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履历认证等考务问题。港澳地区考试报名人员参加考试地点如何确定,在港澳地区还是在邻近的内地省份?如果在港澳地区本地参加考试,还要涉及与特别行政区商讨设立考点相关事宜。另外,由于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教育体制及职称评价体系并不相同,报名条件中有关港澳地区报考者的学历或学位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如何认定还需要与其他部门进一步研究。
允许港澳永久性居民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并不只单纯将其纳入参考者范围,还需要解决许多与之相关的细节问题,涉及与商务部、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等国务院其他部门、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士及土地估价师协会、相关内地省份的沟通。因此,经过反复研究,并与商务部多次沟通及协调后,为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经贸协议时所做的承诺,我们决定先在35号令附则部分增加一条:“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然后,在明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文件中先明确有关内容,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一个专门的针对港澳永久性居民报考的规范性文件。
记者:为什么采取发布《决定》的形式? 王守智:目前,法规规章修改有修正案、修订和修改决定三种形式。修正案只适用于重要的基本法律的修改。修订适用于需要改变原法规规章中的较多内容和章节结构的大修改。修改决定一般不改变原法规规章文件的章节结构,单独公布。修改决定也是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有利于保持原法规的稳定性,方便学习和适用。比如,去年12月份和今年4月份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都是以发布修改决定的形式修改行政法规。
CEPA补充协议七将在2011年1月1日生效,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承诺事项,35号令的修改显得非常紧迫。且此次修改,变动较小,仅增加了一条,不涉及章节结构的调整,采取发布修改决定的形式比较合适,即由部务会议审议通过48号令,然后根据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35号令。
记者:接下来还有哪些后续工作? 王守智:35号令的修改并不能解决港澳永久性居民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所有问题,它只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这其中涉及的难点和细节性问题仍需反复研究协商,短时间内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一定难度。考虑到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刚刚对港澳开放,为稳妥起见,计划先在明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文件中明确港澳永久性居民报考的一些具体规定,同时,由部利用司组织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等开始研究起草专门针对港澳永久性居民报考的规范性文件,择时发布。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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