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IPO前股份存在一定限售期可确保询价过程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其次,对参与网下配售的股份进行适度限售约束,可鼓励询价机构在一级市场充分发挥价值发现功能。第三,在询价机构市场行为趋于理性的情况下,可考虑适当缩短网下配售股份的限售期。”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总裁莫泰山表示。
莫泰山是在1月29日举行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上作出上述建议的。对于为何要实行施行IPO前股份有一定限售期的制度,莫泰山首先介绍了目前的IPO前股份限售制度是指一般股东一年内不能转让、控股股份3年内不能转让。
其次,莫泰山表示,要求IPO前股份有一定的限售期有以下四点原因。其一是保证公司上市以后持续的股东稳定性;其二是可避免公司上市前急功近利的搞虚假财务报表;其三是可避免过多的风险溢价;其四是可避免股东短期内大规模抛售打压公司价值。
同时,莫泰山表示网下配售股票存在限售期可使市场充分发挥价值发现功能。对此,莫泰山解释询价机构比普通投资者更能专业地评价公司价值,而一定的限售期可以约束其做出较公正的定价。
莫泰山最后建议,在维持IPO前股份的限售期、对网下配售股份进行适度的限售约束、询价机构市场行为驱于理性的情况下,可考虑缩短限售期。
【作者:郭成林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