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现行《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过,至今已逾七年。实施三年后,伴随资本市场的发展,《基金法》的一些缺陷开始体现。一方面,公募基金的“老鼠仓”和内幕交易问题开始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基金法》未能涵盖私募基金,VC、PE等。2009年中,《基金法》修订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草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担任组长,2010年12月16日,修订草案完成。
私募纳入监管范围
据原《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透露,现行《基金法》草案中曾经含有一章,专门规定“私募基金”,直到草案讨论到最后阶段被取消了。
而有“私募教父”之称的赵丹阳,借助信托的平台,为国内阳光私募的发展创出了一条路。据国金证券统计,截至2010年底,国内阳光私募基金逾600只,投资顾问约300家;行业规模由500亿发展到逾千亿,但是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却一直没有名分,也因此不在《基金法》涵盖范围之内。
而本次基金法的修改,私募的“名分”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据悉,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同时,此条还规定,“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比较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第二条出现“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字样的表述,另外将原规定中“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证券”两字。这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监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投资新品种预留空间。
报道还称,根据草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在对获得正式名分表示欢迎的同时,私募基金群体也担心失去目前的宽松环境。昨日广州一家阳光私募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客户层次、投资模式同公募基金差异巨大,如何在同一法律中去规范?千万不要一管就死”。
股权激励有望破冰
近年来,基金公司核心人员流失严重,以及基金经理借“老鼠仓”谋利等问题一直困扰公募基金业,激励机制的缺位是主要矛盾所在。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曾在去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探索基金公司股权激励的提案,建议有关部门就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尽快调研和论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一方面可以考虑允许具备条件的基金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士参与新基金公司的发起和设立,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成立的老基金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激励鼓励员工持股。
而在修改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意味着公募基金股权激励得以破冰。
而对于从业人员买卖证券,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尽管炒股得以放行,但是记者昨日采访多位基金人士,他们对此并不感冒,“买卖一只股票,来回的流程近10道,太不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