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初在进行基金销售制度设计时,能更多体现投资人的权利,并就此在制度上作出相应安排。那目前基金独立销售机构所面临的困局不仅不会出现,并且还能促进银行、券商与独立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上、服务水平上的竞争。
证监会日前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放宽了基金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众多有志于基金独立销售的机构纷纷摩拳擦掌,基金公司也乐见银行垄断销售渠道的局面由此打破。
然而,计划开展基金独立销售业务的多家机构在与银行就资金汇付谈判时遭遇了挫折,基金独立销售之路仍困难重重
目前,基金独立销售机构所面临的困境,在表面上看似乎是银行与基金独立销售机构之间的利益争夺,然而,人们只要再往深处想一下,就不难发现,当前基金独立销售之所以会陷入困局,重要原因在于现行制度缺乏相应投资人参与的程序安排。
首先就市场公平权利讲,以目前基金销售的利益格局看,无论是银行还是基金公司收益的最终获取,归根到底还是众多的基金投资者。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投资人的参与,无论是银行还是基金独立销售机构,其收益就会成为纸上谈兵。如以市场投资权利公平原则来对照,同时也是让人实在看不懂的是,一个按现行基金管理制度模式,几乎可以说是市场风险大部分由基金投资人承担的制度安排,在涉及利益分配问题上,却没有投资人话语权的体现。
还有以投资人权利角度看,不难发现,目前基金独立销售机构与银行在就资金汇付问题进行谈判时,之所以会陷入困局,其中当然存在银行对基金销售渠道垄断因素的影响。
不过,如以投资人权利与市场公平角度看,这种困局的形成,说穿了,也只不过是一场市场利益分配的你争我夺。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说是一种制度缺陷所造成的“大鱼吃小鱼”具体表现。
相关管理部门,如果能在对基金独立销售制度进行设计与安排时,就能体现投资人参与的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当初在进行基金销售制度设计时,能更多体现投资人的权利,并就此在制度上作出相应安排。那目前基金独立销售机构所面临的困局不仅不会出现,并且由于选择销售机构的决定权在投资者手中,就此还能促进银行、券商与独立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上、服务水平上的竞争。这对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公平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来说,肯定是件一举多得的好事。
所以笔者认为,面对上述基金独立销售机构所面临的困局,在表面来看,虽是银行与基金独立销售机构二者之间的矛盾,实质上,还是相关制度设计与安排存在缺陷——即投资人权利缺位的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