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圣诞假期落幕,2011年伊始,欧洲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无论是财政政策改革,还是金融监管改革,都将在2011年的欧洲拉开大幕;然而,这一系列改革大戏究竟能唱到何种程度?
改革已蓄势待发
“三大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成立并即将开始运作。”当地时间1月2日,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事务的委员米歇尔·巴尼耶发表声明称,“这标志着欧洲金融业的转折点。”
继美国完成《美国金融稳定改革法案》之后,欧洲也在去年9月推出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并制订了4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其一,将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纳入交易所或者电子交易平台,通过中央清算所清算。其二,全面禁止CDS(信用违约互换)类型产品的“裸卖空”。其三,规范对冲基金经理、私募基金以及其他替代投资行为,以降低风险和避免业内薪酬过高。其四,在多年受制于美国评级机构后,欧洲计划建立自己的评级公司,并从2011年起,将穆迪和惠誉等评级机构集中由欧盟进行监管。
根据上述改革方案,欧盟将新设立4个机构,3个监管局,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交易活动实施监管。今年1月1日,针对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交易活动的三大监管机构正式成立,加上去年12月16日成立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可以说欧洲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全部就绪。
“在欧盟内各国经济不断融合的背景下,各国间金融市场的联系更是不断加深,尤其在一国金融市场出现危机之时且需要其他国家提供援助的情况下,统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就不断凸显。”一位银行业内分析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盟内部金融行业的统一监管是必然趋势。”
米歇尔·巴尼耶说,这套新体系是欧盟正在推进的金融改革的核心,是其他所有改革的基石,例如对信用评级机构和对冲基金加强监管,对银行业展开压力测试,都需要借助相关监管机构的力量。
夭折不无可能
不过,上述分析人士同时表示:“改革蓝图总是比较理想的,但是在各方利益牵扯以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并不排除欧洲金融监管改革全局或局部出现夭折的可能性。”
1月1日宣告成立的针对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三大监管机构,拥有部分超越成员国监管机构的权力。这三大监管局负责监督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的规定。当某一成员国拒不执行欧盟规定时,监管局可向该国监管机构下达指示,在仍得不到遵循的情况下,监管局可跳过成员国监管机构,直接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予以纠正。
然而正是这些超越国别的权力引发着不断的争议。“对于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究竟应该具有多大的权力,且又由谁来监管这些机构的运作,这些并没有在欧盟内部达成一致的共识。”上述分析人士进而指出,“而且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伴随着欧洲各国的财政改革计划而运作的,然而在没有统一的财政政策的前提下,统一的金融监管势必在某些方面无法有所作为。”
该分析人士进一步表示:“金融监管改革的推进不仅牵涉到欧盟内部国与国之间的协调问题,更是与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博弈。过于严厉的监管势必引发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弹,甚至伤及欧洲金融业的发展。尤其在当前欧洲整个金融行业及经济尚岌岌可危之时,要平衡金融监管改革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显得尤其困难。因此,可以预计,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某些改革势必将有所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