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王姝中国人民银行联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12月6日联合公告,将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出口企业从365家,大幅扩大至67359家,涉及包括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等16个省、市和自治区。
公告指出,上述地区纳入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的试点企业,自2010年12月3日起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享受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政策。
央行的公告提到,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平稳较快增长。从6月到11月,各试点地区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3400亿元人民币(下同),较试点扩大前增加超过6倍。
央行表示,此次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扩大,将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